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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有若干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其意旨并非拒绝履行也并非要求严格时序意义上的同时履行,而是期待对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履行,继而促使合同目的实现。其背后的依托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项制度被制定后如果不敷适用即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对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拟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制度基本理论的梳理。对制度清晰的认识有助于探究制度的适用问题,它可以为适用问题的研究建立一个基础。制度的起源和功能的分析有助于探究制度的本旨;厘清与其他类似制度(如留置权、合同解除)的关系有助于制度正确的适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些非典型情况下的适用、在履行期限自始不同的合同中的应用以及约定适用的情形。非典型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易界定性质的合同,如合伙、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种是交易类型特殊的合同,如继续性合同、分期付款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于履行期限自始不同的债务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度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也是确定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否存在法律漏洞问题的关键所在。除上述二两种情形以外,还应该承认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适用。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效果。具体而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下的适用效果,以及权利行使是否可以排除双方违约的构成。在迟延履行情况下,本文主张应兼采“存在效果说”与“行使效果说”;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则主要分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缺少配套程序法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目前就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予以分析,梳理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继而通过对现有学说和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的比较试图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