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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凭借坚船利炮,相继侵入中国,近代中国的经济关系、政治结构、文化意识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正是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变迁过程中,面对西方诉讼文化的尖锐挑战,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走上了艰难而曲折的转型之路。可以说近代中国诉讼文化的发展变革过程,是一个传统诉讼文化与西方诉讼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
清末诉讼文化转型的内在机制是基于中国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往往表现为压力和危机,进而转化为文化转型的动力。没有这种需求的牵引和推动,清末诉讼文化是不可能由传统向新型文化转型的。
现代文化转型往往是以理论建设、宣传发动为先导,以开放、会通为条件。近代传播媒介——报纸、新式学堂、翻译和出版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列强在租界设立的会审公廨固然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但作为展示西方法律文化的窗口,对中国人了解西方诉讼文化也不无意义。在清末中国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过程中,日本是沟通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桥梁。清末诉讼文化转型的程度取决于清朝统治者、司法主体和知识精英的实际作用。
正是在上述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开启了清末十年的变法修律运动。作为近代诉讼文化转型的起点,清末修律促使传统诉讼制度文化、诉讼观念文化、诉讼实践文化发生了整体性的变革。从诉讼制度文化上看,新置司法机构、新定起诉制度、新设审制制度、新创律师制度;从诉讼观念文化上看,皇权由无限向有限转变;家族本位逐渐为个人本位取代;平等原则在立法中初步确立;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与司法相分离,民事与刑事相分理。法官们利用已有的零星程序方面的规定,如《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结合尚未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这从直隶、奉天各级审判厅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到证明。本文力求在充分占有史料的基础上,尽量清晰地描述清末诉讼文化转型的轨迹,进而揭示诉讼文化转型的内在机制和外部条件。希望对我国当下的诉讼文化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