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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是指侦察、检察、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运用不正当方式收集的,用以确定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何对待瑕疵证据,经历了两个时期,其一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二者合称“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之前,学者分别提出了肯定论、否定论、折中论以及转化论等观点;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之后,关于各种观点的讨论才告一段落,立法者对于瑕疵证据基本倾向于积极态度,开始承认和吸收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制度的出台而在于规范和减少瑕疵证据,如果瑕疵证据的标准未进行科学的界定,可能会导致发展出更多的瑕疵证据,阻碍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不利于实现司法纠错功能。如何减少瑕疵证据?这就要求合理界定瑕疵的判断标准,完善取证制度,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完善审查程序。法律文件明确指出,面临瑕疵证据出现的情况,需要合理解释和补正。但是如何进行解释和补正,由于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原因,产生了很多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立法理解偏差,辩方手段滥用,凡证据都要补正或者解释,侦查人员思维僵化或者不愿补正、解释,同时公诉人追求高效以及法官缺乏动因;在客观上,严峻的司法现状、瑕疵证据的存在缺乏土壤以及打击犯罪与程序法定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瑕疵证据面临的尴尬。面对这种情况,司法人员在实践当中难免产生难以辨别瑕疵证据、程序缺失从而不进行补正或者解释、补正范围狭窄、对象不明确多次补正、不能有效补正以及解释肤浅,不能消除合理怀疑的问题。我国瑕疵证据制度的确立使有瑕疵的证据可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变成合法证据最终为法官所采信。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反思适用“瑕疵证据”制度可能引起的风险,深入探讨怎样规范和减少瑕疵证据,加强防范瑕疵证据制度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