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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社会整体利益、轻个人人权的状况。这种价值追求,导致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羁押必要性的忽视。“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象是现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常态。在这一过程中,缺乏权利救济机制和检察监督机制。“够罪即捕”的现象比较普遍,检察机关工作还存在羁押数量大、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难、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和高羁押率的现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刑事羁押加强监督和权利救济。长期以来对羁押必要性的检察监督一直存在空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力度,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与此同时也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将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用到实践中,必然会面临着很多具体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文着重剖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并对羁押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通过对其价值理念和表现形式的剖析,以发现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继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瓶颈制约问题做简要分析,并就社会管理创新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做前瞻性思考。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羁押制度的现状及国外羁押制度,阐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通过阐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分析羁押必要性的价值,对羁押必要性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进而阐述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第三部分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没有就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作出细致的规定,因此笔者主要从审查的期限、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标准、审查的内容、启动程序、处理方式及结果等具体问题来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实践应用。第四部分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的制约瓶颈。本部分从羁押必要性证明难题、替代性强制措施不足、执法观念滞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中遇到的制约,以分析实践中如何更好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五部分羁押必要性发展与完善的前瞻性思考。针对司法实践中我国羁押与逮捕存在的问题,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进行的探索,从建立完善羁押必要性证明配套机制、推行审查听证制度、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律师介入制度、开展回访帮教及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为路径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六个部分对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提出前瞻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