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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专利制度中,“游戏的名称就叫专利权利要求”。1专利权利要求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专利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人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另一方面,专利权利要求还具有向社会公告的功能。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要让公众能够对专利保护范围有一个准确的了解。专利权利要求就是通过文字描述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了解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因而,作为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其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即,权利要求中的语言与措辞能够划出一个清晰的专利权人独占权的范围,以便保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而,由于发明人和代理人对现有技术掌握的局限性、语言表达的差异性以及文件撰写水平高低等各种客观限制,撰写出来的权利要求难以避免出现各种文字缺陷,比如,保护范围过大或者表述不够准确等,为了弥补这些缺陷以便提高专利文件的质量,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合理的保护,我国专利制度分别在专利审批和专利权无效宣告中赋予了专利权人不同程度的修改权。由于专利权无效宣告中修改的对象是一个已经授权的专利权,这其中牵涉到如何界定一个公平的尺度来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借助于几个典型案例对我国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与欧洲、美国、日本三个知识产权发达地区或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在案例剖析与对比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几点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专利审查体系。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提出,本文的研究价值与意义,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概述。只有在对权利要求修改规则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分析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存在的问题。因而本章笔者从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历史沿革开始引入,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立法宗旨,并介绍了现行法律关于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规定,继而提出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为下面的内容作铺垫。第二章:现行法律规定的适用及其问题分析。理论知识是为了服务于实践,只有结合实践才能分析理论的不足。因而笔者在本章借助于几个典型案例,分别从“权利要求文字错误的处理、权利要求修改原则的审查、权利要求修改具体方式的判断”的角度对现有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第三章:国外授权权利要求修改规定及可借鉴分析。欧洲、美国、日本是目前世界上知识产权最为发达的地区或国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国外专利制度的借鉴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重要推进器。为解决上述我国专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认真考察世界各国,特别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本章中笔者通过对欧洲、美国、日本三个知识产权发达地区或国家的专利权授予之后的权利要求修改规则进行研究,以兹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第四章:完善我国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修改规则的立法建议。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笔者在本章中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专利审查体系,从而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结语部分回顾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并对笔者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