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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_国家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探讨ISDS机制改革之余,人们反思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ⅡAs)旧范式下国家和投资者权利义务设置失衡这一根本性问题。国际投资法制需要可持续发展变革,借鉴国家责任法上对国家追责的较为全面、平衡的规则,对ⅡAs范式进行相关变革,中国ⅡAs也需跟上改革浪潮。除绪论与结论外,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概述国家责任法在ISDS的适用问题。国家责任法主要是国际习惯法,主要文本渊源有《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和《外交保护条款草案》。ISDS仲裁庭实际是在裁决东道国的国家责任,必须正视ISDS仲裁与传统国家间争端解决、商事争端解决的不同,适用一般国际法规则,处理好国家责任法与ⅡAs特别法的关系,以期解决ISDS机制正当性危机。第二章探讨ISDS中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归因和行为两个要件。ISDS仲裁庭则需要判定东道国的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且该行为是否违背ⅡAs义务。仲裁实践反映出ⅡAs相关规则的缺陷。第三章重点论述ISDS中国家责任的免除的问题。从阿根廷系列案入手,分析国家责任法的免责事由适用于ISDS仲裁以及国家责任法与ⅡAs例外条款的关系。风险社会下,为保证国家必要的政策空间,有必要在ⅡAs中增设例外条款,充实例外条款的类型,扩大其适用范围,明晰适用条件和适用后果。第四章讨论了 ISDS中国家责任的救济问题。ISDS仲裁中,投资者基本是主张金钱赔偿救济。大多数ⅡAs仅就合法征收的赔偿问题做出规定,对其他违反ⅡAs义务的赔偿问题只字未提。比较ISDS仲裁实践发现,国家责任法的“充分赔偿”标准和赔偿额的限制因素,更符合国际投资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第五章关注ISDS中国家责任的援引问题。ISDS案件激增,有必要限制投资者将争端提交ISDS的范围和程序。在ⅡAs中重新引入与发展国家责任法的国籍和当地救济规则,可达到此限制目的。第六章回归国际投资法制改革的根本——ⅡAs范式的修改。ⅡAs的目的不可仅限于单一的投资者保护,必须平衡东道国、投资利益相关者与投资者的权益,修订新一代的可持续发展的ⅡAs条款,增加投资者的义务,限定国家责任的范围,保证国家必要的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