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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正式确立了以农户经营为主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设计带来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次革命性飞跃:粮食产量猛增,基本解决了困扰中国多年的温饱问题,农民收入显著提高。但随着我国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仍然依靠人均耕地不足1.5亩的农田是不可能实现的,一方面,部分农民要脱离农业从事二三产业,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则需要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运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手段,实现在农业上的充分就业,并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最终全民稳步达到小康以致更加富裕的生活水平,而实现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重新配置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研究农地资源的流转重新配置就显得十分重要。众多专家、学者,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农业部门、基层党政干部都在探讨农村土地流转不尽人意的原因,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他们有的主张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获取农业规模经营的效益;有的主张大力发展小城镇建设,大大减少农村人口,让农民脱离土地,过上“城里人”的生活;有的主张党和政府大力发展非农产业,让更多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有的主张引进农业龙头企业,打造自身全国性果蔬基地的地位;还有的主张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提高集体的议价能力..….,但无论哪种观点都会贯穿着这样三点:一是农地必须实现流转,二是一定要维护农民的利益,不能让农民吃亏,三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其中农地流转是其他两点的基础:农地流转必须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农地流转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换句话说,农地流转如果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甚至损害农民的利益),或者农地流转有害于国家粮食安全,都是不健康的流转,都是对党和国家积极鼓励农地流转政策的初衷误解甚至是有意扭曲。论文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以及以科斯、阿尔钦、德姆赛茨、诺斯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农民理性假说等理论为基础,结合社会调查实际,分析影响农户农地流转的各种因素,并努力找出诸多因素中的最重要因素—农民没有农地财产所有权,即完整地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才是影响土地流转的最根本因素,尤其是经历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时期长达30多年的思维惯性,即土地是集体的甚至是乡镇政府的,那么无论是农民,还是村组集体都会认为,既然土地是村组集体或乡镇政府的,当然就有处分权,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都规定村组集体、乡镇政府不得干涉农户的合理流转,或者说农户的流转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但现实中村组集体、乡镇政府却经常干涉农户的自愿流转,究其原因,根源就在于农地是属于村组集体所有这一无论从法律还是从几十年来的思维惯性上的制度设计。谁都知道东西归谁所有谁就有处置的权利,这已不是法律的范畴,甚至是常识、伦理的范畴了,既然规定农户可以自主流转,那么又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又有何意义?集体拥有农地所有权,集体又拥有何种因为其对农地的所有而拥有的权利,农地集体所有并不能保护农户与农地相关的权利,相反处处表现出恰是村组集体才是侵害农户与农地相关权利的始作俑者。因此,笔者通过与农地权利相关理论的学习,结合对农户的面对面调查,进一步赞同温锐教授提出的农户享有“农地财产所有权”、国家享有“国土资源所有权”这样两个对等平行、互不统属、互不干涉、相互制约的农地产权制度设计,才是解决农地流转问题绕不过去的根本性问题,虽然户籍制度、非农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问题的解决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