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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不作为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为解决法官对此类案件没有统一的法律可循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在借鉴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基础上,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成为审判该类新型侵权案件的依据,但时至今日,该制度本身还存在很多需要厘清的地方。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类型分析的方法,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内容、具体类型进行分析以及与相似制度的进行比较。考察各国的侵权行为的立法模式后,对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如何融入我国的侵权行为法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我国今后《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传统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是由个人的积极行为所致,而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产生则势必修正传统的理论。各国对于不作为产生的损害一般都采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种救济途径。合同法上采用缔约过失责任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等制度来救济,而侵权法上则是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来解决。我国也是基于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而引入了德国法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第二章,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包括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法国的安全保证义务。重点讨论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介绍该义务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其在德国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的地位,即分析其如何融入德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之中。与此同时,简单介绍法国的安全保证义务。第三章,首先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其概念,具体内容和判断标准。其次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包括其权利义务主体和保护的行为范围。最后具体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两种典型的类型,包括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四章,阐述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法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争论的辨析,以及与其他相似制度的比较来阐述其在我国民事义务中的地位。在分析各国侵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在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地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立法草案和学者建议稿,对如此重要的义务类型如何纳入我国侵权行为法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