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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协议管辖又称应诉管辖,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将案件诉之某一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而被告对该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并主动出庭进行实质性答辩或为其他应诉行为,则该法院因此而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是对当事人选择权的充分尊重,符合我国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司法改革的方向要求。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在涉外部分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存在内外立法不统一等问题。我国若能在借鉴域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默示协议管辖制度,不仅能合乎我国民事诉讼法同等原则的要求,更能促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朝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原则与制度的方向变革。本论文除前言、结语外,共有四章,均紧紧围绕完善我国默示协议管辖制度这一主题展开,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前言:概说默示协议管辖制度,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与探讨范畴。第一章:对默示协议管辖的基本理论做大体分析。第二章:对域外默示协议管辖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作为分析对象,从比较法的角度去探寻完善我国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的借鉴之路。第三章:我国默示协议管辖的现状分析。第四章:论述了完善我国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的具体构想。结语:简要总结本文探讨内容并指出本文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