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草原生态是生态环境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在目前的生态环境治理中更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草原生态日益恶化,草原生态保护问题变得越发重要和紧迫。因此,也更加突出了法律对规制草原生态破坏行为的重要性。就内蒙古地区来讲,生态保护工作更加要从草原生态保护着手。目前,内蒙古的草原生态面临巨大的威胁,草原退化严重,草原生态保护工作迫在眉睫。重视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不仅能促进草原牧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的生活水平,还能将我国成文法律同内蒙古地区少数民族的生态习惯法相结合,为我国《草原法》、《环保法》等国家法规定填充内容,充实国家法律的生态涵义,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呼伦贝尔地区作为内蒙古草原的典型代表,被全世界人民广为熟知,其面临的生态问题也最具代表性和研究意义。在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时,我们不仅要关注呼伦贝尔地区生态恶化的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更加重要的是要关注法治缺失的原因,我们几乎可以说所有人为破坏行为的大肆泛滥都是我国法律监管不到位、惩罚力度不够导致法律权威发挥不了作用的后果。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呼伦贝尔地区的生态保护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为有效预防我国草原生态破坏行为、及时恢复草原生态恶化现状乃至为我国生态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文章的写作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实地调查法、文献查阅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概述了呼伦贝尔地区的草场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状况。其次,笔者重点分析了呼伦贝尔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目前呼伦贝尔出现了草场面积显著下降、耕地面积迅速增多、土地沙化、盐碱化面积扩大、生物多样性减少、草原各色污染严重等种种生态危机,而导致这些生态危机的原因既有干旱少雨、全球变暖等自然原因,也有过度采矿、乱伐滥挖、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等人为原因,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缺失——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执行机关执行不力和执行困难等原因导致当地人民面临生态问题时法律总是缺席。接着,笔者主要阐述了呼伦贝尔地区现有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最后指出在完善现有法律时应当结合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内容,传承蒙古族生态习惯中有积极作用的观点和理念,赋予国家法律一定的本土性,以便在具体应用时更加符合本土文化特征,更好的作用于当地人民。笔者认为要想呼伦贝尔地区甚至内蒙古地区的草原生态环境不再继续恶化,呼伦贝尔地区必须在坚持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蒙古人要重新找回传统的生态保护知识,建立生态保护法律观,将原有的科学的生态习惯法内容充分融入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当中,进一步完善法制,提高法律在当地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力,只有这样才能平衡生态保护与人类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