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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基于债权的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7-23条,回应了此前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诸多争议。以此为基础,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厘清其具体内容、细化其成立条件、规范其行使程序、论证其放弃行为的效力对该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所构建框架的基础上,本文以法定优先权的权利属性为逻辑起点,以建筑工人利益保护为根本原则,以权利的行使为论证主线,对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司法程序以及放弃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