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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目前非税收入管理和运行中仍存在矛盾和问题,这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规范化管理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紧迫的议题。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与税收立法相比,非税收入相关制度建设则显得尤为滞后。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地处中部的湖南素有敢为人先之称,其近年来对规范非税收入的制度化建设举措一只备受称道,其颁布实施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次尝试将非税收入权纳入法制轨道的地方探索,对政府财政收入权力的规范有着一定的作用,系统的对该《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条文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为完善我国非税收入制度,本文以湖南省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条文为样本,使用历史分析、文本分析、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总结其取得的各种实效。同时,站在法治政府、限权财政的角度,分析其中国家机关权力的分配、国家与社会、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梳理制度上的不足与缺陷。首先,本文对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进行详细阐述,分析其来源、定义、特点及取得理论依据,提出了非税收入权的概念,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非税收入权的形成过程。然后,考察国内外非税收入立法实践,并作了相关对比分析。其后,本文以湖南为样本,站在法治的角度,系统分析了其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体系,分析其存在的各种不足。最后,提出了基于非税收入权的立法展望,即在财政民主、财政法治、财政健全与财政平等四大原则之下构建立法框架,进行相关制度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