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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BOT(Built-Operate-Transfer直译为建设-经营-移交)这一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发展,有关BOT的一系列问题也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目前,涉及BOT模式的研究多集中于项目风险管理和特许权期的确定这两个方面,但这些研究很少将BOT项目运作的一个现实情况——政府会给予项目公司一些保证纳入研究框架来进行考虑。基于此,本文重点探讨政府在给出相关保证条件下的决策问题,为方便后续研究的开展,论文首先对目前政府可能给予项目公司的保证进行分类,同时考虑到对于特定的基础设施BOT项目,可能只有特定的保证才适用,进一步对这些保证的适用范围做了界定。特许权期保证是BOT项目政府保证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论文按照不同的侧重点构建了特许权期保证下的两种决策模型:一是构建了需求随时间增长时政府的特许权期决策模型,在求得最优解后,通过对运营及维护成本系数、建设成本系数、需求增长系数、项目设计寿命和单位产品价格等变量的分析,为政府的特许权期决策提出了一些建议,并以算例验证了用该模型进行特许权期决策的可行性,该模型的优点在于能够得到特许权期的解析解,方便讨论特许权期与相关变量之间的关系;二是针对现有文献很少将社会效益作为特许权期决策准则这一问题,分析了得到较高评价的S-L模型决策准则的缺陷,并根据不同项目在社会效益上的差异对S-L模型进行了修正,得到了基于社会效益的许权期决策模型,最后用算例对该模型的可行性进行了验证,该模型能够在保证项目公司投资积极性的前提下,使项目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考虑购买保证必然要涉及到市场需求状况,所以论文将其与限制竞争保证结合,同时进行考虑。在政府以最大化社会消费者总剩余作为决策准则的情况下,分别建立了项目公司同时具有产品购买保证和限制竞争保证以及仅有产品购买保证这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对模型精炼纳什均衡解的性质进行讨论,揭示了目前政府确定保证购买量的思路所存在的问题,即政府的最优保证购买量必然小于按照传统方法(将能够销售出去多少产品作为确定保证购买量的依据)确定的保证购买量,所给算例也证实了这一结论的正确性。对上述两种情况下所得结果的比较揭示了项目公司在政府给出购买保证的基础上竭力争取限制竞争保证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政府在给出购买保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给出限制竞争保证时应该谨慎行事,因为进一步给出限制竞争保证虽然对吸引私有资金投资基础设施BOT项目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这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价格调整保证能够增强项目公司适应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能力,进而保障其收益。论文设计了两种不同的价格调整机制,政府可以根据这两种机制给出相应的价格调整保证。一种是以BOT电厂项目为例的两阶段电价机制,这种机制内蕴了能够保障社会福利的限价性质,且并非通过政府的强制手段来达到限价目的,而是通过良好的机制设计来实现。与经典限价理论的比较结果表明,将该机制应用于基础设施BOT电厂项目对于保障社会福利、促进电力体制改革、降低政府承担的项目风险和提高企业投资兴趣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最后,以算例对该机制运用于实践的可行性进行了说明。另一种是限制性的价格调整机制,政府按照该机制给出价格调整保证,项目公司的价格调整总次数和每次调价幅度将受到限制,但其可以较为灵活的选择调价的时间,政府可以通过改变调价次数限制和调价幅度限制来控制项目公司的利润,进而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最后以算例检验了在这种价格调整保证下,政府和项目公司进行实际决策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