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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围绕“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在充分吸收企业社会责任现有理论制度的基础上,从法学视角出发,以法律规制为介入标准和手段,旨在为企业、政府与社会提供一种减少海外投资风险,提升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企业形象的实践方法,从而顺应经济新常态、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概述。本部分梳理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本部分像一个文献综述一样,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渊源按照不同的年代分成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企业社会责任、20世纪50至9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和21世纪的企业社会责任这四大类,每个时期都有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莱维特,本人觉得他的看法和理由很独特但却不认同。同时梳理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几种代表性的定义、内容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特质。第一部分介绍的比较详细,希望能尽力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轨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第二部分,对外投资企业海外投资对东道国的社会责任。本部分介绍了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海外投资对东道国的社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的成果不断显著,投资企业也随之增多。本部分讨论了对外投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由于对外投资企业的特殊性及其在世界经济中日益增长的作用,对外投资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对东道国方面的责任承担上。之后论述了对外投资除了扩大我国的对外投资数量、积累财富资本之外,同时也会增加我国对外企业的投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自从我国企业“走出去”,总是会出现因为各种投资风险而被迫中止甚至不了了之的项目,这样对我国和东道国都是巨大的损失。第三部分,“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现状及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时出现的问题。该部分一方面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背景、价值意义和实现投资便利化主张采取的措施,以及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变化;另一方面,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提出问题所在,并举例说明之。第四部分,对“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该部分是对策建议的部分,提出了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其他的完善路径。在对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改进上,笔者认为应该“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培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观能动性,然后再从引导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履行国际社会关于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两个角度继续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性和操作性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