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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我国法律并未予以明确,从而导致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处理结果一直存在着矛盾,司法实践亟需统一。本文首先从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的裁判和观点入手,找出发生分歧的根本原因,进而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围绕不同解除原因视角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两个问题展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解除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关系的实证考察。该部分主要针对法定解除的情形,围绕目前我国司法裁判情况、实务部门观点以及地方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分别列举支持和反对的裁判理由、总结实务部门人员对此问题的五种观点以及地方司法文件的不同规定,从而归纳出之所以会对此问题存在分歧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以及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两者的关系三个问题所持观点不同而产生的。第二部分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之理论溯源。该部分内容主要围绕本文第一部分总结的三个理论问题展开。合同解除效力的核心问题即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而不同理论学说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目前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主要存在五种理论学说,通过对国外立法相关规定的列举以及各学说的分析说明,我国现行立法更符合折中说的立场,因此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合同解除采取无溯及力更具合理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从法律规定的内涵、合同解除的目的、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四个方面来看应当持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主义,其性质仍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两者应当为我国合同法上独立的制度存在,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制度价值,但是在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两者并非不能共存的排斥关系。第三部分为合同解除可得利益赔偿之证成。该部分将分别探讨合同在违约解除、协议解除、不可抗力解除以及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的情形下与可得利益赔偿的关系。在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含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损害赔偿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应随意剥夺受害方损害赔偿的权利。具体情形由法官根据当事人诉求的实际情况、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以及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原因及目的进行综合判定。对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但若存在一方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形,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关于行使任意解除权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本文主要围绕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展开讨论,在委托合同中,应当注意区分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两种情形,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法官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解除理由的正当性、解除权行使时期的合理性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对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赔偿进行认定,而不应对可得利益赔偿一概予以排除。第四部分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该部分主要围绕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证明规则以及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展开。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裁判情况,对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以及各项规则适用时所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可得利益由于其特殊性,其数额的证明在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举证确实存在极大困难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当降低可得利益赔偿数额的证明标准,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运用自由心证及经验法则,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的确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