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容隐,又称为“亲亲相隐”,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不能检举、揭发其犯罪亲属,否则会被科处刑罚。人们通常认为,容隐制度是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的特有原则之一,是中国传统法律家族本位的主要表现,因而也是封建社会的垃圾和民主法治的障碍。笔者认为,这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此问题的重大误解,而客观事实并非如此。容隐制度是人类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千百年来人们奉行的道德原则。容隐制度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或者社会主义法系都有容隐制度的相关规定。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但是因为诸多原因,容隐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遭到了抛弃。表面上,亲属间的容隐行为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有损司法利益、社会的公平利益,但从传统的伦理道德来看,容隐制度可以保护人类的亲情不受伤害、维护家庭的稳定,它体现了对善良人性的关怀。该制度的存在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人本等原因,是情、理、法融合的产物。因此,这种保护亲属之爱、维护家庭内部伦理道德的制度在近代的缺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针对我国目前容隐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笔者对我国容隐制度进行了反思。本文先是概述了我国容隐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及其阶段特征,从而总结容隐制度的发展规律。我国古代的容隐观念大概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其制度第一次入律在秦,形成于汉,成熟于唐,于宋元明清得到完善,衰退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有着其形成的历史背景,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容隐制度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同时,由于容隐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缺失,我们需要去分析容隐制度缺失的原因,这样才会为容隐制度的回归扫清障碍。一个在我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制度,必然有着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而笔者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容隐制度回归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前者是指容隐制度的现实需求性,后者是给容隐制度的回归找到理论上的支持。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涉及容隐制度在现行刑法中重构的具体立法建议,这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容隐制度两千多年历史的分析,找出其产生、发展、完善以及消亡的原因。进而,结合当今的社会现状,提出容隐制度回归的具体立法建议,以求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恰当地界定容隐制度。对于我国古代的容隐制度,我们不能生搬硬套,需要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借鉴,然后发掘出有益于我们当代社会的东西。在我国重新确立容隐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它符合人性的基本需要、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它有助于国家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