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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谚“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演化出了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是关于公民私权与国家、社会公权的界域划分,进而昭示法秩序不同价值关怀旨趣的行为。被害人承诺作为一项正当化事由,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对如何在维护刑法正义的前提下,实现人的自由决定权最大化起着重要作用。现代各国刑法理论通常将其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阻却违法的正当化事由之一来处理。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承诺,而将其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对此问题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而是在理论上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加以研讨。但我国刑法中没有将其明文规定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上只是将其作为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的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予以论述。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被害人承诺的关注不多,理论研究也相对较为薄弱,故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以期推动被害人承诺理论在中国刑事司法事务中的充分完善和广泛运用。论文共约37000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单概述被害人承诺。首先,本文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对被害人承诺加以考察,明确被害人承诺的时代背景是当代公民权利的扩张,被害人承诺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博弈在法律上的体现。其次,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国家及我国相关法规和理论进行横向比较,厘清各国对于此问题的理论及规定,来帮助我们在理论上应该重视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研究,解决其在理论上的系列相关问题,找出其中具有规律性的特点,以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第二部分:主要研究被害人承诺的本质。首先,从研究被害人承诺的意义着手,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为基准,认为其要么构成阻却违法事由,要么构成阻却犯罪事由。结合我国刑法理论本文认为,在我国讨论被害人承诺到底是属于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还是排除违法性事由,似乎没有现实意义。应将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这类看似犯罪,法律上又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一样,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免除一些繁琐的论证,符合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和框架。然后从对被害人承诺的本质争论分析,认为应采法益衡量说,认为以被害人自主行使权利作为被害人同意行为的排除犯罪性的根据,更符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承诺的成立以承诺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为前提;承诺人必须具有承诺能力,也就是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承诺应当表明被害人自由真实的意思,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志的反映,存在意思缺陷的被害人承诺无效;承诺只能发生于行为之前或行为时;被害人承诺他人损害其权益的,承诺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出来,但也不强求一定要以口头、书面的形式告知行为人,最关键的是能让行为人感知到被害人的承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需一致等内容。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基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主要包括基于推定承诺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是指行为时虽然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为救助被害人的紧急事项,可以推定如果被害人知道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会当然作出承诺,从而基于对被害人意思的推定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受益性、紧急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等特征。基于推定承诺行为的正当性依据,即优势利益优先和社会相当性。所谓优势利益,是指保护价值高的法益,牺牲价值低的法益;所谓社会相当性,是指基于推定而实施的行为,从社会的观念看,必须是适宜的行为,在行为的过程中,其方法、手段、程度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的成立条件,包含前提条件、实质条件以及补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