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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率低下造成大部分刑事辩护由被告人独自完成,被告人辩护权受到很多限制、难以享有阅卷等权利,律师独立辩护原则左右下辩护冲突时有发生……我国司法实务中被告人辩护权领域可谓问题丛生,这些都催促着学界对被告人辩护的自主性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和解决。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有学者率先提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概念,本文在其基础上予以重新诠释并对这一新型理论进行全面挖掘探索。为科学认识和把握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本文将综合采用解释学、比较、调查、统计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本选题。在对学界现有学说去糟取精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是指在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前提下,被告人作为权利主体以自己的独立意志针对犯罪指控独自或借助辩护人(主要为律师)共同进行辩解、反驳所享有和行使的一系列诉讼权利的总称。简言之,被告人享有选择制定辩护方案的权利,他可以积极或消极辩护、可以自行或委托辩护、可以有罪或无罪辩护。笔者认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是对我国传统辩护权理论的超越,是对律师辩护权的平衡,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必由之路。它具有自主性、本源性、优先性三大特征,能够实现自卫与维权、接受与公信两大价值。为论证为何应该并能够确立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本文首先按照法律价值追求的位阶高低从维护人格尊严与人权、实现正义两个层面对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进行正当性分析,然后再通过理性经济人理论进行可行性分析。依据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思维脉络,结合现代主要法治国家司法文明的成果,笔者认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应该是由消极辩护权和积极辩护权及其子权利构成的完整权利体系,但通过立法文本解读及司法调研并对比应然权利,笔者发现我国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集中体现为权利主体发生偏差、权利的实质性受损,自主性辩护权出现虚化、异化现象。为此,基于对我国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证考察,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切实地保障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对策,宏观层面如继续调整刑事诉讼目的等,微观层面在自主性辩护权自身(内部)要确立沉默权等,在自主性辩护权之外(外部)要建立律师相对独立辩护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