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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的桥梁,互联网已成为人类社会运行的基础元素之一。无论是狂热的人工智能拥护者还是警惕者,都无法忽视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给我们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行业因融入“互联网+”数字技术而激发出出新的潜能。数据作为信息社会的基础“燃料”,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便利生活是我们无法舍弃的;当然,个体的生活也应数据技术的发展产生新的隐私侵害。如何权衡隐私利益与数据带来的经济利益冲突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之一,即科技的发展需在人格权、隐私自由等人类基本宪法权利之下。传统上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大于个人隐私,本文认为,经过网络平台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个人隐私保护范畴之内。鉴于近来互联网平台野蛮式的发展,且我国传统上对个人隐私保护不大重视,网络平台利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开展商业活动已是常态,而作为个人数据的缔造者,不仅不能分享个人数据产生的收益,甚至无话语权。网络平台,其通过收集、处理、利用电脑、手机、其他电子子产品等以及相配套的APP服务,有意或无意的收集记录我们的个人信息,继而形成强大的个人数据池。很多以前片段、零碎的信息或非敏感性信息经过大数据技术整合、分享、共享,只要收集足够多的个人日常信息,这些传统上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技术的串联之下由“数据点”到“数据面”,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隐私侵害。面对网络平台,我们的“数据人格”在网络平台的“数据池”中“栩栩如生”,并被其掌控。现实社会中,例如精确营销、骚扰电话、诈骗电话、侵害隐私权或人格权,甚至有人利用其从事犯罪活动。本文认为,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已经失灵。面对平台对数据的多次的利用、分析、共享,告知后同意原则、合理的隐私期待以及第三人原则已遭遇冲击,必须采用新的视角去看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大数据预测行为、平台数据操控行为对信息自决权产生巨大的侵害;超目的化之外的数据收集是一种新型的隐私侵害。目前对网络平台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制零星的分布在一些部门法中,缺少强有力、高位阶的法律规制;网络平台在制定“隐私保护政策”基本上都偏向网络平台本身,如何使用、脱敏、去识别话保护个人数据则比较含糊,但都在不遗余力的让使用者同意让平台收集、利用、处理个人数据。在此基础上,引入“场景理论”与“隐私风险”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建构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动态的隐私保护模式。在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利益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网络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义务,为我国即将到来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法》提供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