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明知之证明与推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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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长期以来是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作为人的内心活动,其本身就具有难以证明的特性,日益隐蔽、不断变化的毒品犯罪更是加剧了明知的认定难度。在行为人否认明知时,事实认定者只能依靠外在的证据来进行推论或推定,因此,证明和推定便成为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两种方式。毒品犯罪的明知认定问题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为此必须在刑事一体化的理念下进行整体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均将明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赋予明知犯罪构成要件的地位,因此,明知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出现的,这种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对于明知的认定必须主要采取证明的方式,对采用推定方式要设定具体的条件。明知的认定与否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关乎其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等重要事项,因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要求,必须经过最为严格、最为准确的证明过程,才能认定毒品犯罪明知,即需遵循司法证明的逻辑和规则,进行“证据——推断性事实——要件事实——要件”的证据推论,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对明知通过证明加以认定,这是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常态要求,但在遭遇证明困难或者证明不能时,是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是寻求替代性证明方式,又是摆在世界各国法治进程和司法文明进步中的一道考题。选择前者,有可能产生放纵犯罪的负面效应,使得在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面前“有心无力”或“无能为力”;选择后者,则有可能违背罪刑法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增加事实认定错误或冤假错案的风险。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克服证明困难的现实问题,世界各国探索了包括改变证明对象、转移证明责任、降低证据标准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与推定规则的作用高度相似,实际上就是推定规则的分化和细化,因此,解决明知证明困难的权宜之计就逐渐固化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于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往往选择推定的方式,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也得到了立法上的确认。但随着近年来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增强,这种传统做法受到了激烈的批评和挑战。一个重要的问题亟需回应,即在何种情形下,能够由明知证明转化为明知推定,也就是说,明知推定适用的条件应该如何把握,以便对其形成有效制约。基于推定暂时性、法定性、转移性以及最后性等特点,明知证明转化为明知推定必须是极其特殊的情况,必须符合严苛的条件。证明转化为推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证明困难,因此,证明困难必须是推定适用的先决条件;在目的条件上,适用推定是为了实现裁判的统一效果;当然,并非所有的事项都应该设置推定,推定需要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验证,推定所创设的法律关系应该具有稳定性,符合正常社会的运行规则和方式;推定并非是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是依靠立法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进行嫁接,所以,推定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定性的要求。在明知等要件事实的认定上,推定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其不应也不能替代证明,自然无法实现证明的效力与功能。本质上,推定是逻辑证明过程的中断,是一种暂时性假定,正如美国证据法大师塞耶所主张的“泡沫理论”,推定仅仅是免除或转移了对假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反证据,则会导致“泡沫爆炸”,推定的效果便烟消云散,推定事实即刻被推翻,这体现出推定暂时性的特点,所以,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强调慎用明知推定,设置最为严苛的条件限制和减少明知推定的适用,将明知推定的使用纳入法治的轨道。明知推定在不同法域、不同阶段、不同案件中的定位,以及各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对推定的态度改变,都提醒我们更应“认真并审慎地对待推定”。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明知证明在一定情况下转化为推定,但这并非意味着当然承认推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推定与证明具有本质区别,推定并非证明的下位概念,而是证明的相反概念。推定不是证明,而是证明过程的中断。推定的机理和作用决定了其不可能承载刑事证明的重任,也为此,对要件事实的推定不能作为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的例外。实际上,虽然推定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中广泛存在,但限制推定甚至废除推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彰显了推定适用的严格条件,将人权保障的优先性作了再次确认,在人权保障深入人心的现实背景下,由滥用明知推定转为慎用明知推定,进而发展为禁用明知推定,才是弘扬理性之举,也是法治建设和更高水平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在上述理念的引导下,我国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过程中适用推定的现实做法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批判。目前大量的推定规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被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禁毒实务部门也乐于并积极倡导以推定的方式认定嫌疑人主观明知,对明知推定的态度呈现由保守到乐观、由被动到主动的趋势,已然形成了明知推定被滥用的现象,这种趋向不能不说是司法文明退步的表现。现实中,我国在毒品犯罪明知认定过程中创设的推定规则遵循了“列举情形+兜底规定+反驳条款”的立法模式,但存在列举情形不周延、兜底条款滥用以及反驳条款效力不足、界定不清的多重问题,因此,存在一些因推定适用问题导致案件发回、再审等问题,甚至酿成了一些毒品冤假错案。在明知推定认识方面,法学理论与禁毒实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为此,在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对话尤为重要,这也是刑事推定制度不断完善以及毒品犯罪治理理念调整所必须采取的路线。作为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毒品犯罪的治理理念更应具备国际视角。我国作为曾深受毒品侵害的国家,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自然受到了历史、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但人权保障的优先性、无罪推定的普适性,都要求在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凸显权利保障和法治原则。因此,关于明知推定是否必须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适用,答案是否定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短缺、证明困难的先天因素,并不能成为推定普遍适用甚至滥用的理由。在严格限制推定使用条件的理念下,毒品犯罪治理应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化,并由“运动式打击”转为“科学化治理”,进而倒逼侦查机关遵循法治原则,提升取证能力。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改进明知认定的方式和手段;此外,我国毒品犯罪的治理体系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要发挥相关性规则的逻辑主线作用,并遵循事实认定具有盖然性的司法规律,科学分析和对待毒品犯罪中的冤假错案问题;以毒品犯罪明知为主要内容的主观证明责任体系也应当尽快确立,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技术手段要进一步实现法治化改造。明知推定与毒品犯罪法治化治理之间存在一定的背离,因此,慎用推定,是提高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经之路,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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