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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察室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包括以乡镇检察室为主体在内的各种派驻检察室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基层生根发芽,蓬勃壮大,对广大基层政治生态和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职能模糊、权责不统一,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检察室设置过多,干涉、插手经济纠纷、获取非法利益等问题也给检察室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和消极影响,最终导致了兴勃亡忽的命运,反思过往,检察室作为一种司法制度的新生事物,其存在和发展也必定要受到权力制衡和法治原则的规律支配,经济转型的浮躁、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法治文化的匮乏使得检察室发展之路坎坷不已,但毕竟检察权向基层政权、向农村社会延伸法律触角、为农村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基本思路并没有错,随着县域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二元体制的逐步松绑,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农村社会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从未有过的问题和现象。诚然基层党委和政府在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基层社会要步入良性和健康的轨道,还需要各方面职能和服务包括法律监督职能的到位和完善。目前,检察机关在基层的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农村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重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体系迫在眉睫。而乡镇检察室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对于农村社会的改革发展、基层管理体制的约束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对于丰富检察权的内涵、拓展法律监督职能和诠释新的具有国情特色的司法体制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本文拟首先乡镇检察室的概念的理解上,通过字面分析理解乡镇检察室的内涵,具体包括检察室的职能、法律地位,组织体制等方面,然后从法理上找出乡镇检察室长年以来设立的法理依据和对此依据持有不同理解的意见,笔者从历史、立法解释和政治等方面对立法依据展开了说明和逻辑推理,认为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些模糊,但是从宏观层面上来看还是站得住脚的。第二部分本文从历史回溯上全面展现乡镇检察室由兴起到到整顿,继而停滞,至新世纪初又重获新生的历程。重点对乡镇检察室因何遭受自上而下的整顿,整顿的结果以及影响进行了深入的介绍,这对于后来重建工作也是一种有力的警醒。第三部分阐述了当前阶段农村社会的巨大变革和检察机关向基层延伸检察触角的必要性。当前的农村社会也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十字路口,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社会治安新问题不时涌现,从一方面来讲,国家对农村的扶持、帮助力度在不断加大,农民从党和政府的政策里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但是同时基层社会长期的积弊如基层管理体制混乱,监督体制不健全,政务公开不够、透明度较小,基层民主未根本上建立起来,基层干部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容易侵蚀国家和集体财产等等,从另一方面来讲,农村新型矛盾和问题大量累积增多,譬如留守儿童问题、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和基层群体性事件等等,给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带来了新的考验,同时客观上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实践,全面拓展检察职能的契机,所以检察机关非常有必要向基层延伸法律触角,切实巩固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也是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基层政治实践中的一件大事。第四部分重点阐述了乡镇检察室的“重获新生”式的谨慎起步,结合笔者所在地区的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开展情况包括成立以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一一剖析,指出了当前乡镇检察室在职能定位还是存在一些偏差,在基层体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活动上侧重不够,以及汲取过去历史经验教训和对比现实的基础上得出检察室如何更好的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同时,对于那些比较好的经验做法、制度建设应该保留,那些不合时宜,不利于检察室长远健康发展的制度模式应该摒弃。最后一部分笔者根据上述的分析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当前检察室重构提出了一些拙浅的建议,从组织体制方面、职能定位上以及如何立足检察职能,不偏离、不僭越,促进基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并且,对检察室自身的监督制约的关键部分即协助基层检察院查处职务犯罪方面的初查权行使的监督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使得乡镇检察室在随着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大局之路上不断完善,开拓创新,走出一条具有国情特色的检察制度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