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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我国资源税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无偿开采阶段、第一代资源税制阶段和第二代资源税制阶段。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启了我国资源税的第四个阶段,即从价计征试点新阶段。资源税从量定额是从1993年形成的第二代资源税制,二十年过去了,从量定额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因此资源税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是顺势而为。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导言为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研究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搜集数据论证资源税从价计征之后的效果,能够为正在进行试点的资源税改革提供参考意见;对资源税从价计征相关的文献进行了梳理,整理发现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文章很多,但是鲜有专注于资源税计征方式的研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了统计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和归纳综合的方法;最后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正文部分又分为四个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五章。第二章介绍了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沿革以及现状,我国的资源税制度自1949年以来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1949年至1982年的无偿开采阶段、1982年至1993年的第一代资源税制阶段(从价定率)、1993年至2010年的第二代资源税制阶段和2010年5月以《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标志的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试点阶段;介绍了我国资源税目前的税收情况,我国资源税在全国税收总额中比重不到1%,但是在资源丰富地区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新疆2012年资源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10.52%,全国资源税收入在2004后也有明显增长,到2012年达到904亿元,约是1993年的35倍:第二章还着重分析了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弊端,从量计征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不仅忽视了资源的稀缺性、禀赋差异和区位差异,造成资源浪费,还割裂了资源税收入和资源产品价格之间的联系,使资源收益在企业和国家间分配不合理,从量计征的计征方式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弱于从价计征,难以维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负外部性。第三章首先阐述了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的原因,理论层面上分别从地租理论、价值规律和外部性理论说明了资源税从价计征优于从量计征,再从实践层面进行了说明。接着本章具体从五方面分析了资源税在新疆改革以来的效果:资源税从价计征增加了资源企业的成本,影响了其对固定资产投资选择;通过对资源税改革前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资源税从价计征后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又为财政支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价计征后对我国资源税总体收入和资源产品的出口产生了一定影响;有利于促进东、中、西部经济的协调发展,建立东部资源输入地区对西部资源输出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石油价格由国际市场决定,而天然气价格由政府实行指导价,所以此次从价计征改革带来的成本增加不能向消费者转嫁。第四章选取了国外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越南、俄罗斯和美国,分别对这三个国际的资源税制度进行了介绍,越南的资源税全部采用从价计征,对石油、天然气、天然林产品和天然水产品等八大类资源的税率做了详细的规定;俄罗斯资源税最大的特点在于征税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括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常规矿产资源,还包括林业资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包括地下资源使用税、矿产资源开采税和矿产资源使用费;美国资源税的最大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资源税制度,州政府拥有资源税的制定权,根据各地资源情况的不同和开采消耗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资源税制度,具有很强的灵活自主性;通过对三个国际资源税制的分析,最后得出三点对我国资源税制改革的启示,即应适当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建立我国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和注重对资源输出地的政策倾斜。第五章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和推广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建议,包括合理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适度扩大从价计征范围、调整资源税收入分配、合理规划资源税收入用途和理顺资源税费体系。合理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要从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综合减征率和税率入手,本文建议以资源储量为计税依据,由所属税务机关核定综合减征率和适当提高税率;建议在下一步改革中,将煤炭纳入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区别发电用煤、生活用煤和其他用煤,对发电用煤和生活用煤这类对百姓生活影响大的煤炭暂且沿用从量计征,对于其他用煤采用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收入分配应向基层地方政府倾斜,为恢复资源输出地的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提供财力支持;对于资源税收入的用途要保留一部分用于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最后要理顺资源税的税费关系。第六章为文本的结语部分,归纳总结了全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