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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属于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现代诉讼和鉴定活动中施展着关键性的作用。秉着“坚持提高鉴定质量,着力优化鉴定程序;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原则,司法鉴定改革保持稳中前行。2016年3月2日司法部发布第132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同时废止了其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第107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旧《通则》),新《通则》的出台,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关键一步,程序方面它增设了鉴定人出庭的内容、规范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及实施程序的规定、明确了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实体层面又对鉴定的步骤、鉴定过程的监督等方面予以加强,对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作了补充与完善。它标志着我国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体现着我国在依法治国道路上迈出的稳健步伐,旧《通则》已不能解决实践所反映的新的问题,在中共中央“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趋势下,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势在必行。新《通则》在立法技术和实践问题解决的内容上有较大的发展,其将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强调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内在价值,更加注重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的发现,在保障司法鉴定行为规范化、司法鉴定程序正规化和司法鉴定质量高效化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通则》的部分规定不尽如意,为了使其更具操作性、能够落实到位,而不仅仅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其修订应当与诉讼法的修改相衔接,在保障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之间诉讼权利均衡的情况下,合理设计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启动的前提要求,而新《通则》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如重新鉴定的申请等尤其对涉及诉讼当事人权利方面更具限制性,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的弊端会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渐显现,其内容仍有待规范。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活动为视角,针对前述问题,对现行通则运行中的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将新旧《通则》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明确指出旧规定所反映的问题,为引出下文作铺垫;第二部分、将域外关于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的规定进行论述,通过比较国外较为成熟的相关规定,以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相关制度的改革有所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针对我国新《通则》的改革路径和方法提出建议,在提出完善对策的同时衔接庭审程序,并结合我国鉴定实务的相关问题,针对新《通则》前瞻性的提出一些改良措施;第四部分、结语。总结全文,提出表达对改革之路的希冀,改革过程中理论建构得以发挥妥适引导实务发展的作用,其意义不仅在于能研究构建使鉴定意见更符合实体公正,鉴定过程更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制度,使鉴定程序规则更具操作性、解决当前规范尚不明确的缺陷,更重要的是能够使鉴定行业规范趋于成熟,发挥其诉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