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在所针对的对象、受承认的程度和受保护的程度方面都不同于其私人性,但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私人性是保密性的基础,两者共同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高效率解决争端作出贡献。尽管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制度可能不利于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对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发展也存在不利的地方,在对公众了解仲裁的相关信息设置障碍的同时也会对仲裁的公正和效率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实施现在这种保密性制度,将没有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平等保护,甚至对当事人选择争端解决方式造成误导,在保密性义务被违反后对双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也不相同.....这些都是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制度的不足,但是它毕竟迎合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心理预期,而且由于保密性制度所营造的轻松解决争端的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高了仲裁的效率,有了这些优点,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制度就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我们应该在对这一制度加以改良的基础上继续发挥其活力。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制度的改良主要是要抓住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原则,在国际仲裁组织的仲裁规则上下功夫,事先设计好当事人之间的保密条款以及当事人和其他人之间的保密契约供当事人选择,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保密性,也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这一行业的发展,提升其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竞争力。为了减少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所带来的弊端,我提议建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公布仲裁裁决,每月公布隐去了当事人信息的仲裁裁决,每年年初原文公布上一年度的所有仲裁裁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立即公开仲裁裁决,满足特殊证明条件之下公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这些共同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也促进了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因为这一制度也能够比较好的满足当事人和公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