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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司法行政化一直都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一大顽疾。随着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场如火如荼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当下中国展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一系列措施都是围绕着弱化或者消除司法行政化,保证司法中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而展开的。但由于法院不可避免的会处理诸多行政事务,而且为了审判权有效运行,法院系统内部也必然会存在科层化的行政管理。因而如何实现法院审判(独立自主性)和法院管理(行政科层化)的有机协调、有效兼容可以说是贯穿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条重要主线。因此,本文将以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管理体制中的科层化问题并反思其生成机制,指出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在于审判权威和行政科层的冲突与整合。本文的基本前提是:法院作为组织的一种形式,其运行和存续无法离开管理,相反,要想更好地实现为社会提供良好公共产品的目的,必须有一定的科层化管理。法院改革所要做的也并不是要避免或者说排斥科层性的行政管理事务,因为法院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很多行政管理事务,要想更好地行使审判权也恰恰需要管理权的辅助。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按照分工的角度,将以等级结构(科层性)为主的管理职能和以同等结构(平权性)为主的审判职能区分开来,实现法院管理制度和审判制度设立时所欲求的“审”主“管”辅的分工,以避免出现职能混同,造成管理权不断“扩张”,干预和侵蚀审判权的现象。因而在进行司法改革时,不能笼统地强调司法的去行政化改革,而应将问题的关键着眼于法院管理的行政科层同审判的专业权威之分工和契合问题上。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法院管理与法院的异质性结构。主要是先从概念分析入手,并通过介绍法院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来对法院管理的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了解。其次再从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权与管理权的冲突入手,指出由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权与管理权的二元性所导致的法院结构异质性,表明理想状态下,审判权与管理权关系的应然状态应当是一种“审”主“管”辅的权力结构安排。第二章是法院管理科层化“扩张”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异化。这一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从法院管理科层化与法院科层化的区分入手,指出法院科层化其实是法院管理科层化“扩张”所产生的后果;第二部分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法院审判权运行方式以及法官等级制度三个方面分析管理权“扩张”对审判权运行所带来的侵蚀和影响。第三章是法院管理科层化“扩张”的多维度原因。这一部分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分析造成我国法院管理权不断“扩张”进而侵蚀审判权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想从思想根源上探讨,即由于受到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法院在设立之初就是实现政治职能的国家工具;第二个原因是通过借用达玛什卡的司法二分法理论,认为这是政策实施型司法下的自然选择;第三个原因是想表明管理权对审判权的干预是大局意识下的一种政治妥协;第四个原因是想强调由于我国科层制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具备了一些现代因素,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一些传统因素,使得我国科层制具有半理性半人情的特征,为管理权的“扩张”提供了土壤。第四章是法院管理科层化下管理权与审判权关系的重构。这一部分主要是想根据我国目前具体的现实情况,对法院管理权由一种本应是服务性的权力转变为主导性权力,并且这种转变后的权力不断干预、侵蚀审判权问题进行一定的反思,探讨将法院行政管理职能同审判职能相分离,重构管理权与审判权二者关系的出路。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上,我们应做到完善审级监督、明确上级法院的管理权、完善考核机制;第二部分在重构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上,我们要做到明确配置和界定审判职权、废除院(庭长)案件审批制度以及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第三部分在完善法官等级制度上,我们需要做到法官等级评定与法官行政职务相分离以及法官工资待遇同法官等级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