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结社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具有社会属性、政治属性和人权属性。结社自由的理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启蒙,现当代的很多国家人权法律都对结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古典自然法理论、政府失灵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团主义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为结社自由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社会团体的民主参与有利于民主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保障参与的有序性。公民通过自由结社充分发挥民主的效用,拓展民主的作用范围,优化民主的作用机制。结社自由还可以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民主参与提供技能基础。结社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权力的发展,防止了权力的过分集中,使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对现代国家宪政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公共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变革,以及治理对象的参与及合作。而公共治理的多元主体中,民间社团组织是公共治理理论中的最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社团组织作为公共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公共治理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帝国中心主义和价值观的高度一元化是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构架和秩序形态,这是限制中国结社自由发展的症结所在。但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在进行适应性变迁,这为结社自由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结社自由一定能汲取更多的成长养分和成长动力。互联网等新兴传播媒介的发展也为结社自由提供了新的模式,注入新的营养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