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案件分流被广泛关注与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矛盾不无关系,其目的就是在保障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简化或省略办案程序等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不断出台。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是近年来探索实践嫌疑人认罪刑事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刑事案件分流存在于刑事诉讼不同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过程的基础和源头,主动将嫌疑人认罪刑事案件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分流,快速办理简单普通案件,集中力量攻坚重大疑难复杂要案,对推动整个诉讼进程、保证刑事诉讼整体均衡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于江苏常州公安机关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南京公安机关试点推行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状况,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系统阐述三种制度模式的相互关系、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嫌疑人认罪刑事案件分流机制的概念、依据和价值,以及广义“分流”与狭义“分流”的区别,并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相同点与不同点,指出三种制度模式之间存在内在的递进关系。其次,对常州、南京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嫌疑人认罪刑事案件分流机制进行实证考察,重点介绍了在试点工作中将建议速裁环节前置至侦查阶段、扩大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罪名、推行“刑拘直诉”、“辩诉协商”制度等创新做法。再次,分析目前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嫌疑人认罪刑事案件分流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模式多样不易形成合力、公安机关不独立具有刑事案件“出罪”权、分流机制适用门槛高、程序繁琐、监管有待加强等五个方面。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公安侦查阶段嫌疑人认罪刑事案件分流机制的设想和建议。包括顺应改革要求,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段时期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分流的最终模式;借鉴国外有关制度规定,有限度地赋予公安机关独立的“出罪”权力;提升适用刑罚标准、减少消极适用条件,扩大分流机制适用范围;固化“刑拘直诉”模式、简化强制措施变更、降低证据标准、简化公安内部呈报手续,降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诉讼成本;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内部和社会面监督作用,强化对分流案件的监督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