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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商会研究倾向于用某个概念来对商会的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进行“单一的定型化”。这类研究由于忽视现实的复杂性而有失真之虞。本文以“行动体系”为分析单位,借助于“多重问题定位的行动体系”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杭州的异地商会的经验调查,探讨了在解决异地商会的合法化、权力关系治理和实质性功能的实现这三个关系异地商会生存的问题的过程中,相关行动者之间存在的利益结构以及所动用和面对的具体手段-条件组合,是如何形成相应的行动体系的。研究发现:1.在异地商会的合法化中,国家和异地商会之间存在一种分离性的利益结构,因此形成一种抗衡性行动体系类型。而国家管理部门所分别采用的法律-结果控制和政治-过程控制两种主要手段,导致监管对象——异地商会分别采用形式遵从和选择性遵从的应对方式。2.在异地商会权力关系治理中,国家、商会、商会官员和会员等不同行动者之间存在一种矛盾性的利益结构,因此形成既合作又竞争的竞合性行动体系类型。在行动体系的具体形式上,一方面,来自国家的制度性压力使异地商会的正式权力关系表现出趋同性。另一方面,异地商会内部的制度性的和技术性的手段-条件组合的约束,则使权力关系的治理采用接力式授权、有限的权力控制、会长和秘书长集权、以及志愿主义与关联性补偿相结合的机制等具体形式,这些约束有:商会会员主要通过会费和参与或撤出来影响商会,但缺乏监督和控制商会官员的有效手段;商会官员缴纳比一般会员更多的会费,有时为商会提供活动经费补助,行使商会权力;商会具有评估和分配某些声望和资源的权力。3.在异地商会的实质性功能的定位中,制度性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异地商会形成了集团利益、共赢利益和利他利益三类不同的实质性功能定位。而每一类利益的实现又由于制度性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的制约而分别形成不同的行动体系具体形式。其中,异地商会集团利益的实现主要形成了联保信贷模式、矛盾和纠纷的调解者、社会支持网络、法人团体、沙龙、专业知识培训平台、信息沟通平台等具体形式;异地商会和地方政府之间共赢利益的实现采取互惠和交换的形式;而积极性利他利益的实现主要有引导式动员和主动奉献两种具体形式,但消极性利他利益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家、社会公众等力量的外部控制形式,而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手段。4.对两家杭州异地商会的活动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异地商会所开展的活动主要集中在集团利益活动和共赢利益活动两大类上,而其他类型的活动则开展得少得多,其中主要原因在于稳定的制度性因素(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某些有利的技术性条件(资本网络、异地商会和地方政府间在招商引资领域的合作)和某些不利的技术性条件(商会运行主要依赖于等级化的会费)。这表明,组织会在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依据现实的约束和条件来对活动分配进行调整。由此,本文的结论是,异地商会不仅在解决组织的合法化、权力关系治理和实质性功能的实现三个不同问题时形成了不同的行动体系,而且每一个致力于解决一个问题的行动体系在阵营关系、具体形式和活动调整三个不同层次上受制于不同的因素,其中,行动体系的阵营关系受制于行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类型,行动体系的具体形式受制于相关行动者所动用和面对的手段-条件组合,而组织活动的分配则根据行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和大家动用和面对的手段-条件组合两个方面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