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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低价揽客”行为一直是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也越来越规范,审计服务越来越走向市场化,相关监管部门为应对审计收费做出了市场指导的定价标准。早在1999年我国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中就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指导要求,但收效甚微。由于我国正处于审计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良莠不齐,“低价揽客”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杜绝该现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了严格的价格监管,将“低价揽客”现象视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10年01月27日联合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全国规范性文件。该《办法》规定对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要采用政府指导定价,无论参与何种形式的竞争,审计收费都必须遵循政府指导定价,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政府指导定价下限。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从2001年开始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这为我们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可能。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低价揽客”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评述,介绍了DeAngelo、Shapiro、Chi-Wen Jevons Lee和Zhaoyang Gu等人在理论上对“低价揽客”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搜集了我国A股市场2010-2012年上市公司的数据对“低价揽客”问题分三步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实证分析:第一步,用全部样本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是存在“低价揽客”现象的。第二步,我们把发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变为国际大所和变为国内大所分别进行验证,发现折价现象只存在于国内所,由国际大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是不存在折价现象的;相反国际大所会收取很高的溢价,这是因为国际大所声誉较高,存在品牌溢价。第三步,我们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进行回归分析,来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折价的回收期限。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希望能够为“低价揽客”行为提供最新的经验证据,并能够丰富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促进我国审计收费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