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具有自治性,在公司治理和运营当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可以说公司章程的实现程度很大层次上决定了公司设立目的的实现程度。公司章程的特征决定了其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规定在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也是上市公司对抗敌意收购的有效手段,具有其特殊的价值。基于其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将毫无疑问成为上市公司应对反收购的重要工具之一,形成反收购的重要屏障,特别是在与敌意收购的斗争当中,反收购条款将会散发出其应有的光芒。现阶段反收购措施的设置在公司章程中变得很普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反收购条款都当然的会成为合法有效的反收购武器,在所有的敌意收购来临时当然的被启用,主要是基于章程中构建的反收购条款除了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外,还具有其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在这里我将通过收购与反收购的基本概念梳理出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基本含义、存在的主要类型,理清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基本理论;通过发掘出反收购条款的重要意义,对反收购条款在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平衡目标公司反收购中的利益冲突、符合现在股权分散潮流、充分的体现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和减少法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同时注意到其具有容易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阻碍外部治理作用对公司的鞭策以及在某些情形下成为掌权的经营管理层自身利益的维护工具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弊端,从而明晰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适用边界的必要性;通过确定反收购条款的适用原则:股东平等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及管理层忠实和勤勉原则,并通过英美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启动的决策主体探讨,明确我国应该采用何种决策主体模式,最终给出基于此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白衣骑士”、股份回购、公平价格、绝对多数条款和董事会轮换制这些可以适用的具体类型,同时明确“毒丸计划”“金降落伞计划”和“焦土术”这三类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适用的边界外不能适用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