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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量刑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司法机关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013年就量刑规范化问题,发布了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作出关于人事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人权司法保障、司法公开等一系列政策性规定。这些规定对司法审判活动包括量刑活动,正在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当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或政策性指导文件所推动的量刑改革,仍然无法解决司法实务中复杂具体的量刑问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进行理论的探讨。将行为人诉讼期间表现进行量刑评价,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之一。行为人诉讼期间表现归属于犯罪后的情形。针对这一特点,有必要对行为人诉讼期间表现评价的现状进行了解和阐述,对相关概念的进行辨析,从而明确所要研究的问题,即诉讼期间表现可否影响量刑及如何影响量刑。判断某事由可否成为影响量刑的因素,是根据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要求来判断的。量刑情节是表征行为人罪后人身危险性和已然犯罪的危害性的。判断诉讼期间表现可否影响量刑主要理论根据是预防犯罪之特殊预防的需要。将诉讼期间表现用来影响量刑,要解决好与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理念和沉默权理念的协调问题。这两个理念作为西方国家司法理念和诉讼原则,对我国的司法具有借鉴意义。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判断诉讼期间表现可否影响量刑时,同时关注与新的诉讼理念和制度的协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并非所有的行为人在诉讼期间的表现都可以影响量刑。诉讼期间表现可以分为能够影响量刑和不能够影响量刑两种不同类型。对于前者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应该影响量刑的诉讼期间表现和可以影响量刑的诉讼期间表现两种不同类型。根据相关理论和实务要求,建立可执行性、操作性的行为人诉讼期间表现评价体系,做到有章可循,完善司法制度,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