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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我国的合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王利明教授曾经指出,由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具体步骤上采取了“分步走”的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和颁行,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的先声和预演。以此为契机,合同法乃至债权法的研究都将进一步深化、拓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虽然在《合同法》中规定下来,但其规定并不明确具体,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作了浓墨重彩、长达12条的解释。该解释下的代位权与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主体、客体、行使要件、行使方式、行使范围和行使效果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不同。我国《合同法解释》下的代位权还能被称作代位权制度吗?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吗?如果必要,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规定一个怎么样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笔者带着这些疑问,主要运用了价值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展开了系统的研究。本文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论。本章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和立法基础、制度目的入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认为代位权的性质是管理权,其立法基础是债务人的总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其立法目的是赋予债权人积极干预的权利,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第二章是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从代位权的主体、客体、行使要件、行使方式、范围和效力等方面阐述了国外和其他地区的立法、学理和实践,勾勒出了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从我国的《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归纳出了我国目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样貌,并指出其区别及原因,得出了我国《合同法解释》下的债权人代位权本质上已不是代位权,而是由司法解释创造出的新制度——金钱债权的裁判转移制度。该制度的性质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特征,其功能是为了实现债权,具有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优点,但并不能取代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作用。 第三章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本章从民法的意思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