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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是发源并植根于民间的历史悠久的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在商事仲裁的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其的态度一直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的缘由与商事仲裁自身的性质以及其对商人社会带来的积极效用息息相关。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对于商事仲裁的监督审查体制已经因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事交易在范围和手段上的革新面临着颠覆性的挑战。虽然在不同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各国司法对于商事仲裁的态度不尽相同,但从大的趋势而言,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目前司法对于商事仲裁已经开始逐渐采取“更多支持,更少监督”的政策。本文从探讨商事仲裁的起源和发展入手,分析司法对其态度转变的历程和其中的原因,并对当前各国支持仲裁的政策和具体手段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文中所要体现的“支持”(Support)包含但并不仅仅是指单纯的“协助”(Assistance),而是一个立足于司法政策层面进行讨论分析的整体的、空间性的,包含“推动和促进”的广泛概念。因为商事仲裁的地位获得,本质上是一种逐渐挤占司法空间而司法不断对其让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从社会发展的层面达成双赢的目标,司法会从仲裁协议有效性、管辖权、仲裁程序、裁决执行以及事后对仲裁的救济等多个角度进行不同手段的支持,从而使得商事仲裁制度得到司法的保护并能够发展壮大,这个支持的空间具有不断膨胀和扩大的特征。本文正是希望通过对这些不同的支持方面进行详细研究,从而把握司法在未来对商事仲裁支持的趋势,以及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事仲裁领域理论研究的进步和实践问题的解决。本研究主体分为八个部分:
⑴司法支持商事仲裁的缘由与基础。主要从商人法与国际贸易习惯法的兴起开始探讨商事仲裁制度的民间性及其生存土壤,直到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分析这一制度能够诞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从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对仲裁的影响到剖析仲裁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能够看到司法与商事仲裁目标的一致性;而仲裁又因为其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特色和司法不具备的国际性使得其自身具备了独一无二的优势。同时,仲裁反过来可以对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和促进。因此,司法对于商事仲裁的支持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⑵司法对商事仲裁的支持理念。首先分析了传统意义上的支持与监督的概念,并划分了支持和监督界限。支持与监督,依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存在积极的肯定、协助与保护,也存在依照国内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对于必要有关事项进行的主动审查和约束。而就支持这个概念而言,基本上来说是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是从宏观方面,对于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模式整体的尊重和扶持,另一个是从微观方面,也就是仲裁过程中,从组庭到证据搜集到临时保全措施以及裁决执行方面进行协助。同时,无论是支持与监督,都应该与国际接轨。最后分析了美国《联邦仲裁法》确立的支持仲裁政策及其影响。
⑶司法对仲裁协议及管辖权的支持。首先从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入手,阐述司法对仲裁协议这种具有“独立性”和“跟随性”的特殊契约的有效性不断扩大认可的范围以及将来的趋势,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协议形式以及可仲裁事项的支持和认可;其次围绕着司法对仲裁管辖权的不断让与和支持进行分析,从有关“禁诉令”与仲裁优先规则的典型案例分析其判决背后对于支持仲裁政策的体现。
⑷司法对仲裁庭组成的支持。主要论述司法在商事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于组建仲裁庭和选任仲裁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未委托任何机构代为任命或者与仲裁机构产生了意见冲突的情况下,出于对商事仲裁效率的保证而进行支持和协助,以及在当事人对于仲裁员存在异议要求回避的情形时处如何能够在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程序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协助处理,以保证商事仲裁公正的价值目标。
⑸司法对商事仲裁取证的支持。法院对商事仲裁取证的支持和协助,是目前的趋势,也是支持仲裁政策在仲裁程序进行之中的体现。如果说对仲裁协议和管辖权的支持是对于商事仲裁外部的整体支持,那么对证据调取的协助就是一种全方位的渗透和参与。协助取证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仲裁立法的基本政策。本章分别对司法对国内仲裁取证以及跨国仲裁取证两个方面的支持进行了分析,而目前的趋势则是一国在支持本国的商事仲裁取证上,已经纷纷变得越来越便捷和自由,但是在对跨国的重视仲裁取证上,各国支持和协助的倾向却并不十分强烈,有待在将来得到改善。
⑹司法对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支持。对《示范法》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司法协助商事仲裁采取临时性保全措施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分析。临时性保全措施作为在一些情况下唯一的可供利用的保护当事人免于在等待仲裁裁决结果的过程中可能受到不公平的方法,有利于仲裁程序的公平进行,防止当事人利益受损,以及给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保障。在对于不同国家采用的支持协助的不同模式进行讨论后,对司法协助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在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
⑺裁决作出后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法院的多重审级制相比,一裁终局制度是保证商事仲裁效率价值目标实现的其所独有的特性。但是从目前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一裁终局制度也会遇到一些困境,在目前司法对裁决的审查只审查程序的趋势下,实体的错误可能会使当事人陷入无法得到救济的困境之中。因此从重新仲裁角度入手,可以赋予商事仲裁对错误的第二次纠正机会,而建立仲裁内部针对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以及赋予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救济性权利,也就成为司法对于商事仲裁进行支持的最后一道屏障。
⑻我国司法支持商事仲裁相关立法及其完善。基于全文对司法对商事仲裁的支持的全方位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现存立法提出了一些完善的修改建议。主要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裁决作出后这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分析,希望在未来对《仲裁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时,能够与国际的大趋势相符合,更好的体现司法对商事仲裁的支持,推动和促进我国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