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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17世纪以来就与俄有着通商关系,在民国初期新疆与苏(俄)的贸易活动基本上是由清朝与俄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来规制的。随后,新疆又先后与苏(俄)缔结《伊犁临时通商协定》和《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来管理新疆与苏(俄)的对外贸易。由于新疆相对独立的政治地位和特殊情况,新疆当局又加强了对新苏贸易的地方立法,但对外条约一直是新疆与苏(俄)贸易法制中最主要的内容。时民国政府也陆续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规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亦构成了新疆对苏(俄)贸易法制的一部分。对民国时期新疆对苏(俄)贸易法制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贸易法制的内容,还需要关注贸易法制的实践。民国时期的新疆在不同的执政者统治下,新疆与苏(俄)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关系,于是产生了不同的贸易纠纷类型。在杨增新时期贸易纠纷主要是苏(俄)对对外贸易条约的违背,且新疆政府都能给予积极的抵制。在金树仁、盛世才及国民党统治时期时期贸易纠纷主要是新疆中商与苏驻新疆贸易机关之间债务纠纷和对贸易合同的违反。金树仁时期新苏贸易纠纷问题的解决大都没有结果,而盛世才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新苏贸易关系较为协调,贸易纠纷大都可以解决。民国时期的新疆地方割据,执政者的不同使得新疆对苏(俄)贸易法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虽然贸易法制已经制定且解决了一些贸易纠纷,但其真正规制和保护对外贸易活动的作用受到了双边政治经济关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