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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最初是国际法上关于外国公民待遇标准中的一种,其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欧的先进市场经济国家。国民待遇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加强以及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安排的发展等是国民待遇成为国际投资法原则的直接成因。随着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区域一体化成员多在相互的投资规则中规定国民待遇,并且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亦成为国际趋势,只是各国对于如何界定国民待遇,以及国民待遇的适用阶段仍各有主张。本文从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一般理论入手,进行必要的理论铺垫,以期达到体系的尽量完整。在介绍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的基础之上,深入探讨了区域投资规则的特殊性及其优势;随后分析现今较成功的区域投资规则中的国民待遇的实践,并总结了其实施条件和特点:全文的落脚点最终回到中国在参与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下投资规则、CEPA下投资规则中国民待遇存在的空白及需要完善之处,并进一步提出我国在以后构建区域投资规则中应对国民待遇问题应采取的措施。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分为四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概念、历史、种类和法律地位入手,奠定了全文的讨论基础,为阐述区域投资规则中国民待遇作了铺垫;第二部分介绍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适用,分别就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予以论述;第三部分揭示了区域投资规则的特殊性和优势,将本文所讨论的国民待遇仅仅限于区域投资规则中。第二章:各主要区域投资规则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与实践。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下的投资规则中关于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并就其特点予以总结;第二部分介绍了欧盟下的投资规则中关于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并就其特点予以总结;第三部分介绍了东盟下的投资规则中关于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并就其特点予以总结。本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现今比较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下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进行了研究,为后文的建议提供实践基础。第二章:中国参与构建区域投资规则中国民待遇的建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分析了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特点,阐述了中国和东盟涉及相互投资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的投资规则是否规定国民待遇以及如何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部分介绍了内地和香港之间CEPA的渊源,分析了CEPA的性质,对其下的国民待遇的特殊性予以论述,并就CEPA下的投资规则是否规定国民待遇以及如何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我国应对区域投资规则下国民待遇采取的对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我国在构建区域投资规则时对国民待遇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立法的不足,对我国在区域投资规则这种特定情形下如何应对国民待遇问题提出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相关对策。通过以上各章的分析,作者得出的结论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不仅仅是外资流入国,而逐步成为对外投资大国。因此对待国民待遇的态度应有所转变——从单一的保护本国产业转变向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资打击与保护本国对外投资相结合。我国在积极参与构建区域投资规则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中国和港澳CEPA下应抓住机遇,积极逐步地推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更有利于我国积累构建区域投资规则的实践经验,以期在以后的区域投资规则乃至全球性投资规则的构建中享有主导力、具有发言权。所以,在考虑国民待遇制度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变化,考虑到我国参与构建的投资规则的性质,考虑到投资规则成员的经济实力和法制完善程度,对国民待遇制度采取不同的策略,在区域投资规则中采取灵活的方式逐步分阶段地实现准入前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