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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财产权利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大部分.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直接享受物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具有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反之,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仅得到对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对性。由于债权相对性和物权绝对性的差别,债权人的债权往往因为物权的对抗效力而无法实现。特别是到了近现代社会,经济形态由“相对静止”到“频繁交易”的变化,导致债权相对于物权的地位有上升的趋势。同时,“执行难”、“三角债”、第三人侵害债权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债权保障问题成为债法现代化的重要课题。债权物权化是债权保障困境的重要出路。债权物权化的实质在于赋予债权某些物权的性质或效力,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的物权化使得债权与物权的区分趋于相对化,对民法理论的发展深具意义。本文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基础、基本形态、立法意义入手,对其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债权物权化原貌有比较清楚、系统的认识,并对其具体使用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债权和物权进行比较研究,着重论述了两者在性质、客体、效力、设定方式、期限上的区别。对债权和物权的区别有个正确、清晰的认识,是讨论“债权物权化”的前提。而且两者的区别应当置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架之下,剔除现代民法对两者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这样讨论“转化”问题才有意义。第二章从债的定义及性质出发,论述了本文要讨论的最基本概念——债及债权。其中着重论述了债权的定义、特征、性质,为下文论述“债权物权化”作好铺垫。依据上述理论对发生“转化”的基础权利进行界定,是属于债权,还是属于物权,防止将原先物权性质的权利纳入“债权物权化”的范畴。第三章畅述的是债权物权化的原因。债权作为请求权,由于其相对性,在法律保障效力上不及物权,因而如何更好地保障债权一直学界讨论的重点和热点,特别是到了近现代,随着债权地位的上升,债权保障问题再次被提升为债法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也正是基于债权保障这一出发点,债权物权化应势而生。第四章是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首先对“债权物权化”的概念及范畴进行界定,其次列举了三种典型“债权物权化”现象:租赁权物权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这些现象本身涵盖了丰富的理论、广阔的内容,而该部分并没有对这些现象进行全面的纵向的探讨,而是截取这些现象中的一个横截面,针对他们当中体现“债权物权化"的一面一一进行分析。在结语中,本文再次重申了债权与物权的二元理论体系的重要性。但为了适应现代交易发展的新需要,从法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出发,应对现代债权做出新的突破与发展,并将这种突破与发展体系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