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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对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与思考,在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前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视为亮点制度,成为法律学者深度挖掘的对象。但是就目前来看,学者们的研究焦点都集中于分析我国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对这一制度还缺少系统性的论述;此外,由于现有的研究只提及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非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应诉、现有制度是否囊括了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等问题,成为相关研究和制度规范上的空白。所以旨在完善该项制度的内容,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法律实践,本文将从整体上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的阐释。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以现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法律基础,并将立法和法学研究中遗漏的“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纳入其中,从而合成的新概念。本文从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价值入手,分别以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和法院为视角,阐释了这项制度产生的目的及意义;从与国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对比,辨析了这项制度的性质及特征;并通过与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检视了这项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论文第三章以现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立足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不能出庭的情形、责任承担以及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空白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关于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能否存续,论文结合了制度的发展轨迹,对其未来走向分别从法治社会的发展以及国情的角度进行了论述。结尾部分,在现阶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经实施的前提下,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良意见,希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环节,完善现有制度的缺陷,使其更好的服务于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