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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Porta et al.(1999)终极所有权概念的提出给公司治理的研究开创了一个新纪元,他们在论文《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中指出应该以现金流权代表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以投票权代表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双重股权、交叉持股和金字塔股权结构会导致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分离,终极控制股东可以以较少的所有权换取较多的控制权,这便催生了终极控制股东产生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资金等非正常手段掠夺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中国是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同样存在两权分离和终极控制股东的现象。中国自1998年开始出现机构投资股东,他们发展较为迅猛,但是总体规模并不大,在中国市场存在着大股东“一股独大”严重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股东会选择参与公司治理抑制终极控制股东掠夺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还是选择参与终极控制股东对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掠夺以获取利益呢?这正是本论文试图解决的问题。本论文以2009年沪深两市90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使用多元线性回归等方法研究了终极所有权对机构投资股东持股的影响,得出了下面结论,(1)在机构投资股东持股较少时,机构投资股东偏好于两权分离度大的上市公司。(2)在机构投资股东持股较多时,机构投资股东偏好于两权分离度小的上市公司,但是,由于机构投资股东持股较多,本身完全有能力积极的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终极控制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他们选择两权分离度较小上市公司的偏好较弱。(3)在机构投资股东持股较少时,他们会选择法律制度环境较差地区的投资对象。(4)在机构投资股东持股较多时,他们会选择法律制度环境较好地区的投资对象。(5)不管是在机构投资股东持股较多还是较少时,金字塔复杂度都不影响机构投资股东的持股偏好。(6)在机构投资股东持股较少时,机构投资股东更偏好于股权制衡度高的上市公司。(7)在机构投资股东持股较多时,机构投资股东对股权制衡度并无明显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