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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生态危机日益加深,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海洋污染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渐渐凸显,由于环境原因而产生的流离失所者——环境难民这一特殊群体逐渐走进了我们的视野,并且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其数量与规模与日俱增。据有关机构统计,2010年全球的环境难民数量达到了 5000万,估计到2050年全球环境难民数量将达到惊人的1.5亿。这其中来自非洲、印度、墨西哥等广大的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难民将占据极大的比例,所有的环境难民都面临着贫困、疾病、饥荒、暴力侵害等威胁,甚至有性命之忧。然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难民所下的定义为:因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的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这就是传统难民或者说“公约难民”的定义。通过比较环境难民和传统难民的定义,可知环境难民并不能以“公约难民”的身份受到保护。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并不完善,其难民的身份得不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这样就使得其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情况十分严峻。笔者正是立足于这样一个严峻的背景,对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进行探悉.首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环境难民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对其现状予以陈述,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归纳;其次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环境难民现有的国际法保护的不足之处予以分析,最后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基于以上的论述和分析,针对国内外学者对完善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的诸多建议,分析其可行性,提出建立专门统一的环境难民国际公约、制定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建立国际环境难民基金会这三个完善环境难民国际法保护的建议。笔者呼吁建立这样一个环境难民国际法保护体系:制定一个专门统一的环境难民国际公约作为表率,确立环境难民保护的基本内容;双边或区域性条约作为上述环境难民国际公约的分支,丰富公约的内容;建立国际环境难民基金会,作为上述环境难民国际公约的资金筹措和执行机构,解决公约保护环境难民时面临的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