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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地方分权改革带来了地方自主性的增强,地方政府间联系日益紧密,地方政府跨域合作已经成为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展开的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更是成为关注的焦点。然而,相对于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的大量研究,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地方政府合作却往往被忽视。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传统的“内部”公共事务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各种跨越行政区划的区域公共事务大量涌现。这种区域性公共事务已经超出了单一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必须寻求地方政府间的跨域合作治理。
本文是从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为中心对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进行的系统研究。文章首先提出地方政府跨域合作是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命题,进而运用行政学、经济学、组织学、政治学、系统论的相关理论对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进行理论解析和模式架构。在规范研究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和地方政府间合作的现实状况,力图找出我国完善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迈向跨域治理的现实路径。
区域公共事务是本文研究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逻辑起点。本文将其界定为:基于一定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而联系在一起的地域内,超出单个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从而对多个地区主体共同发生作用和影响的公共事务。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衍生出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和区域公共事务,给地方政府的治理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地方政府需要从自身进行变革,实现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从企业家政府到整体政府的转变。这一转变蕴含着合作的理念,地方政府跨域合作成为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必然要求。
理论上,地方政府跨域合作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运用资源依赖理论解释合作的原因;运用政策网络理论构建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治理结构;运用协同理论揭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合作收益和前景;运用伙伴关系理论强调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是合作的基础;运用府际管理理论预示合作是政府间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们相辅相成从不同层面解释了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必要性。同时,博弈论中的“重复博弈”带领地方政府走出了合作的“囚徒困境”,论证了地方政府之间达成共识和合作的可能性。本文还运用政治学的分析框架来分析影响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相关因素。其中,政治因素主要包括中央政府、政党制度和政治文化;非政治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地理条件、历史传统、地区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官员、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类型、中心城市。这些因素的变化对地方政府间合作关系的发展起着推动或阻碍的作用。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推动地方政府间合作关系稳定健康的发展。
实践中,先发国家的地方政府合作的制度安排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本文运用经验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分别对美国的州际合作和地方间服务安排,英国的地方政府协会和以副首相办公室为核心的府际合作,以及日本的事务共同处理和市町村合并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这些制度安排本身以及它们形成和运作环境的分析,提出契约精神、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是上述先发国家成功的经验所在,也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关键所在。
模式架构为实践中地方政府跨域合作方式的多样性提供了一个解释框架。本文根据合作关系建构中组织结构和权力运作的不同,借用治理模式的分类,将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模式划分为市场、科层、网络三种模式。其中,市场模式主要体现为一种契约方式,政府间协议是其最主要的策略工具。这种模式具有灵活有效、治理成本低、适用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但是其交易成本较高,而且面临机会主义的困境。科层模式主要体现为正式的、高度组织化的机构设置,其合作策略主要包括特别区、区域性政府和整并三种。科层模式在节约交易成本、高效率和规模经济上占有优势,但是其治理成本较高,容易遭致抵制,而且僵化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处理适应区域公共事务的新变化。网络是介于市场和科层之间的第三种力量,地方政府合作的网络模式主要包括区域联席会议和政府委员会两种合作策略。由于信任是网络的主要协调机制,因此这种模式具有机制灵活、易于实施的特点,有助于节省交易成本和降低组织成本。但是网络的松散结构和信任机制的有限性也使合作面临缺乏权威、不易达成一致意见的治理困境。本文认为无论科层模式、市场模式,还是网络模式,都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相互间的交互使用可以形成彼此的互补。因此,在选择合作模式及其具体策略时,应该根据合作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区域公共事务的不同性质选择不同的模式及其组合。
构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现实路径是本文的归宿和价值所在。本章首先从区域公共事务有效治理的层面提出跨域治理的价值目标,进而回顾和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历史和现状。在此基础上,本文反思我国地方政府间合作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迈向跨域治理的现实路径:①重塑合作治理理念,实现从行政区行政到跨域治理的转变;②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合作运作机制;③科学合理划分中央地方关系、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以完善合作的制度基础;④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上建立相应的组织载体;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协调各地立法以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