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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之一,对世界的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交易结构、债权法理、交易确认、交易价值、交易风险等五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机制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研究,阐述资产转移机理,并剖析中国实务和案例,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对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的交易结构,从交易次数、SPV架构和发展趋势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对每一种交易结构都剖析了其结构特征、影响因素和优缺点。重点分析了包含衍生产品的合成化结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其法律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行为,对资产转移的债权让与的法理进行分析,并对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对资产转移中的一般债权和特殊债权的可让与性、债权让与的通知、债权让与的效力与对抗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让与方式,探讨了信托资产的转移问题,重点讨论了信托受益权转移、信托财产转移与公示以及不当转移对信托效力的影响。资产转移的产权交易确认的核心是真实销售的确认,包括法律确认和会计确认。资产转移确认的核心理念呈现出从实质主义向形式主义、从不确定性向确定性、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三个发展趋势。法律确认主要由破产法院法官依照自由裁量权予以进行,主要考虑追索权、发起人的赎回权、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定价机制、应收款账户的控制权、资产权益的部分转让等因素。会计确认主要存在三种会计观点和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比较了三者的基本要求和利弊。在分析FAS157中关于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技术、输入信息与等级系统、披露规则等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三类证券化资产在IAS39、FAS157和我国相关规定下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指出虽然各类证券化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方法不一,但其总体原则是,在进行初始计量时重点考虑其取得成本,在后续计量时重点考虑其摊余成本。探讨了资产转移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包括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等三种会计确认方法下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以及资产转移过程中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的计量问题、追索权负债和保留权益的计量问题。对资产转移过程中的可撤销交易风险、重新定性风险、实体合并风险、混合风险和SPV破产风险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措施。重点从法律和会计两个角度对实体合并风险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法院做出SPV与发起人实体合并裁决的权力,可以来自于破产法赋予法官的一种衡平权力,也可以被认为是法院的固有权力,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立法规定,没有统一的评判准则,但法院在决策时一般会尽力寻求各方利益冲突的平衡点,因而其结果体现为利益各方的博弈均衡。在会计上,指出FASB与IASC关于实体合并的总体精神是一致的,都把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实体合并判断的基本标准,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着明显不同。综合考虑法律和会计因素,提出从强化独立性、转移控制权、完善SPV形态、完善会计处理方法、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防范实体合并风险。最后,从法律、会计和税赋的角度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机制进行了分析,剖析了相关政策框架,指出了其中有待完善的地方。作为案例,对中国建设银行MBS产品“建元2005-1”的交易结构、法律适用和风险因素进行了综合述评。在此基础上,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从规划立法、会计处理、基础工程建设、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