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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发动机的轰鸣加上推土机的运转,在改善我们的物质条件,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我们亦失去了很多蓝天白云的享受,失去了载满我们回忆的古建筑,失去了承载每个民族精神文化的景观。在这人类长河中不太长的时间内,不管是重要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景观,还是陶冶我们身心的日常的景观,都在GDP的增长中,渐渐逝去。在景观及景观权面临危机之时,欧洲出台了《欧洲景观权公约》、日本也出台了被称为“景观三绿法”的三项与景观保护相关的法律。除了这些保护景观的专门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宪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一些景观保护的条文,中国台湾地区也出台了《文化资产保存法》,其中的一些保护措施也非常值得借鉴。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保护公民景观权的案例。由此可以得知,景观权的逐步萌芽以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研究成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景观权展开分析、论述。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景观权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从“景观”的定义入手,对景观权进行概括和归纳,同时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对景观权与其他相近权利,包括人权、文化权利、环境权、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是实证分析,从各个国家与景观权相关的立法以及景观权保护相关的案例入手,进行实证研究,对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典型案例中与景观权相关的直接或间接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关的景观权理念,予以分析和借鉴。比如,我国的紫金山观景台拆除案,日本的一桥大学案,美国的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等,在景观权的保护方面都有值得思考和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主要从景观侵权的预防措施、景观保护过程中的措施以及侵权之后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对景观权的保护措施进行论述。从立法上的保护、到景观影响评价、景观规划、自愿式景观协议、经济手段等措施的事前预防,到公众参与的事中保护,再到侵权法的保护的事后参与,提出了相对全面的保护措施方面的建议。作为新兴的权利,景观权会受到一定的质疑是难免的,但是景观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对土著人群乃至一般的居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景观权案件日趋浮现的今天,我们应该对景观权这种幼苗期的权利及其保护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才能跟上实践发展的步伐,与国际更好地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