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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研究是学者们现今相当关注的问题,它是提高法律工作者们思维活动的理论,法律方法的核心就是要具备法律思维进行方法的研究。目前学者们对法律方法逐步从整体向部分展开讨论,也在不断提高法律方法在运用中的需求。可是,我国的法律方法理论发展基本是引介国外的东西,起步晚,发展慢,不适应性也频繁出现。不同的法律方法学者对其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同的,有许多难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发展,分析和克服存在的难题才能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平。与此同时,在法律方法论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虽然已经有理论性的文章出现,但还是没有对法律方法的类型进行系统比较地加以研究分析。特别是如何将各法律方法之间的作用联系起来,适用到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更加成为研究法律方法理论的主要方向。在司法裁判中,成文法国家,法律文本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标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产生的规则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往往还只是简单地诉诸于法律解释这一种方法,其他法律方法还没有实际应用到司法裁判当中,并且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因此,首先要对各种法律方法的概念进行合理性的规范,建立其适用规则,然后阐明法律方法的分类,对分类的特征和标准等作出统一。重点是要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分析,找到其各自独立的价值及局限性所在,以及建立合理完善的运用机制。其次,要在司法裁判中充分合理地体现法律方法的使用,其实际意义就是为了避免法律解释过程中重视法律方法的思维活动。所以,我们要分析和讨论一些法律推理理论的基本问题,要充分肯定司法裁判中法律推理的三段论式方法,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三段论在未来的发展中所表现出的局限性。再次,我国的司法裁判中在合理性与公正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将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进行联系,在司法裁判中充分运用法律方法来提高司法合理性与公正性。最后,本文通过阐述不同法律方法之间的联系以及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法律方法的使用规则是如何进行的,怎样有效的提高法律方法的作用,探讨如何恰当的运用法律方法,并对各法律方法之间的关联做一个清晰合理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