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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让投资者对基金业树立起信心,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投资人的利益很容易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而受到损害,再加上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是外部管理,所以,对于基金的内部治理问题首先要注意的便是基金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控制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只经历了一小段较为正规的发展的时期,但出乎我们意料的是,在基金的内部治理方面却表现良好,发展势头迅猛,形成了颇有特点的托管制度,主要表现在解决内部约束机制的问题上和控制基金管理人行为等的方面。然而伴随着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在基金治理的过程中自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说“老鼠仓”事件,类似的丑闻经常被报道,严重影响了基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广大公民也开始质疑我国托管制度是否是有效和合理的。在基金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面前,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着现实意义。本论文以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视角,从基本理论到国外实践以及中国的现状等方面对托管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并且对我国的基金托管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着墨介绍了契约型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其与管理人、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相关理论内容作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简要分析了国外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模式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主要是介绍契约型基金“一元制”、“二元制”和“共同受托制”的托管模式以及各自典型的代表。第三部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方面通过上文的分析,对我国的基金托管模式的选择进行了界定,同时介绍了立法对托管人的选任、职责和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提出了我国基金托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说对基金托管人授权并不充分,以至于基金托管人即使想要良好运作投资基金却也只有表现的“有心无力”。第四部分,面对目前我国基金托管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几方面解决的建议,如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不充分的问题,就提出了如下建议:对于基金托管人,我们不仅仅应该保障其能够较为充分的获得有关基金运作的信息,而且应该授权其拥有更多的监督方式,如事前可以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请求停止、事后可以进行诉讼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