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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发展模式却不够健康,更多的依靠简单粗放的资源消耗型发展方式。加之大众对环境的重视逐步加深,每年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其中又以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为主。在众多的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暴露了我国现存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与不足。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正式实施,对以往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比较分散的法律规范,有了更高层次上的集中和更统一的规定。把以往只能停留在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上的规定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与不足本文诣在通过对环境民事侵权的客体范围;环境侵权的规制应体现预防原则;构建环境保险体系;环境侵权行为分类;责任归则制度等方面,以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加以讨论。把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这一对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领域加以分析。得出侵权责任法作为一般法,对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法律适用上的积极影响与指导意义。在肯定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方面的贡献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得出现存的侵权责仃法与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侵权领域的不足,针对这些小足提出建议与改进方案,以完善环境民事侵权制度。我国以往仅仅是对侵权责任法和环境民事侵权进行单独、孤立的研究,忽视了两者在理论上的联系。仅有的研究也多数集中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的法律适用协调上,对在新视角下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未来发展方向讨论不多。而本论文以侵权责任法这一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以崭新的视角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用一般法对特殊法的指导作用,完善和发展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丰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据统计,我国环境纠纷逐年增多,但是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却逐年减少,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在行政仲裁、调解阶段就已经消化了大量环境纠纷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而真正的原因是在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尚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了大众厌讼甚至惧怕诉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遗憾。这个遗憾是由多方面造成的,有立法者立法目的价值取向问题:有政治体制的问题;也有立法与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本论文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研究立法与法律适用问题,意在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促进法治社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