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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被誉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它高举维护自由竞争的旗帜,极力反对阻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合并控制作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之一,自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内容。然而并非所有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行为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各国反垄断法通常对那些“利大于弊”的企业合并行为予以豁免,即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本文通过法律规范分析、价值分析和各国立法比较研究等方法,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述、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概况、对国外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考察、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全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导言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第22条关于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豁免规定入手,引出对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现状的诘问,认为在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起完善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指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正文又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豁免和适用除外作一辨析,在介绍大量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对这两者进行区分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比较各国关于企业合并的概念的基础上,界定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并从三个方面界定了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的概念。然后分析了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这一制度的价值目标,提出了追求效率是其首要价值目标,而维护公平是其重要的价值目标;第二章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立法背景作了介绍,并就其中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的相关规定作了分析和评述,指出了其中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三章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了两大法系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特点,以期对构建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有所帮助;第四章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构建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分析并对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这一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