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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出自乡里民间,是乡民们根据自己本土文化传统、自然条件和现实利益的制定的,其中体现了乡民们很强的实用理性。所以,我们研究它的时候,不但要搞清楚它的内容是什么,更要研究它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它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及它发展的未来趋势。这些任务是不可能全部在书斋里完成,需要大量的实地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笔者对包括济南章丘向高、聊城东昌府姚庄在内的十几个村庄进行了走访调研,收集了一些成文的乡规民约,并了解了它们产生的背景,及其实施情况。由于目前我国的成文乡规民约是在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的,所以,这样的乡规民约虽然形式上比较规范,内容上也剔除了原来的违法之处。但是,这些成文的乡规民约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乡民的自然需求,体现更多的是政府对村民自治目标的设计和追求,带有很强的建构性,缺乏乡规民约应有的生机与活力,甚至为了追求所谓的“文明”,侵犯了村民的习惯性权利,以致被村民们束之高阁,敬而远之。所以,这样的乡规民约的作用不应被不切实际的高估。而村民自有他们的逻辑,一些长期以来相沿成习的不成文乡规民约,虽然和现行的法律相悖,由于更能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心理预期,和农村的公平、正义的观念相契合,仍在发挥着作用,维护着乡村的秩序。,笔者对目前在农村中比较典型的“出嫁女”、“继承”“宅基地”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进行调查,通过对一些农村的实际案例的分析与探究,挖掘了非成文的乡规民约的生命力之所以强大的内在原因。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快速推进和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渐深化,乡规民约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农村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乡规民约赖以存在的社会土壤愈益贫瘠。国家制定法也在逐渐完善,以其权威性,强制性,一般性等优势,挤压着乡规民约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从法律的视角来判断是非曲直,预测别人的行为,规划自己行为,进行利益的博弈。家族的族长早已失去不不可侵犯的威严。村长们面临着权利意识增强村民,在许多问题上感到力不从心,处境也日益尴尬,已不在是村里权威公平的代表。但是,由于国家的制定法的固有局限(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忽视实质公平正义、效率低,成本高,语言的自身的局限)是不可能完全被克服的,而人们又是追求使用理性的,民间法以其灵活、便捷、契合具体实际的特性在某些方面还会发挥的独特的作用。不过,它的内容和形式会发生一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