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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社会和经济的变革,引发了一种迫切变革的意识,出现了一种从社会的角度并且进一步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待法律的倾向。埃利希的活法论就是在这种强烈的社会推动下应运而生的。它一方面受到当时社会思潮特别是迪尔凯姆社会学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历史法学派特别是萨维尼的法律理论的批判继承与发展。埃利希之所以被法学界公认为法社会学的创始者,在于他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来源的解释不同于传统的观念。他既否定古典自然法学学说把法视为人类理性、公平正义之术,也否定实证主义将法看作主权者的命令、一种严密的规范体系。埃利希提出了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这一著名的法社会学的命题。他明确提出,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国家立法活动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国家立法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而社会本身和社会秩序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这种社会秩序尽管没有被制定成法律条文,却支配着整个社会生活,是一种“活法”,即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判例、习惯和民间的契据文书。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活法”与美国法社会学家通说的“行动中的法”以及法人类学家提出的法概念既有相通的一面,又有明显的区别。活法论是对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律思维的一种突破和更新。它向人们展现了一种崭新的视角、观念和方法,并带来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当前国内法学界对民间法的关注,沟通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活法论的一种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