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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在弘扬社会正义的同时可能附带产生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见义勇为可能引致的民事责任问题。要正确处理见义勇为引致的民事责任问题,并科学界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主体及民事责任范围,首先要从民法学角度正确定义及定性见义勇为。综合我国民法学界对见义勇为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从民法学角度将见义勇为定义为:自然人在没有法定职责及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济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的行为。此外,虽说见义勇为在表象上与无因管理有较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立法初衷、成立环境、调整主体以及责任范围等方面多有不同,因此有必要从民法角度单独探讨见义勇为及其相关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民法制度中,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已经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其中,《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是我国民法制度中有关见义勇为的最新规范,第183条回应了填补见义勇为人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第184条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无需担责。比较之后可以发现,迄今为止我国调整见义勇为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规范虽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发展变化,但相对于以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及地区为代表的域外立法而言,仍存在理论支撑欠缺、规范内容稍显笼统、司法适用效果有待检验等问题。要对见义勇为引致的民事责任进行全面分析,就要分门别类挨个梳理。首先,见义勇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见义勇为人对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可援引正当防卫理论解释,见义勇为人对无辜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可援引紧急避险原理解释,见义勇为人对受助人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的损失填补责任。这其中又分为受益人的“可以补偿”责任及受益人的“应当补偿”责任,文章从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性质及对应的请求权主体等角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我国现行调整见义勇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围绕受益人补偿责任和见义勇为人救助免责展开,相关内容都集中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中。当前,应立足于法律适用的角度尝试分析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面临的适用困境并找到相应的突破路径。《民法总则》第183条对于受益人补偿范围如何确定、诉讼中受益人与见义勇为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与相似的无因管理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顺位如何明确等问题均未作出必要回应。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以见义勇为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界定受益人的补偿范围,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缓解见义勇为人的诉讼负担,并明确第183条较无因管理条款的优先适用地位。此外,《民法总则》第184条也存在容易导致救助人与受助人利益失衡、忽略对救助人善意的考量、加重受助人的损害及过度放纵救助人行为自由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第184条在司法适用中应突出考察救助人的善意动机,明确受助人对救助人的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对受助人拒绝救助的法律效果予以认定,并援引比例原则确定救助人的责任范围。平衡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二者间的利益关系是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应起到的作用。我国现行立法主要通过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去平衡二者间的利益关系,容易加重受益人的负担,引致新的法律纠纷。为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可以考虑突破民事责任的范畴,通过多元化救济渠道填补见义勇为人的损失,以缓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如此可更加公平地调整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间的关系,也能够从侧面强化我国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