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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在诸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具有自身特有的优势。它既保留了农户经营的优势,又克服了小农经营的弊端;既延续了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特点,又可以根据不同实际对经营规模作相应的调整,因而它被看做是更适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实情的经营主体;是未来中国农业微观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实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得土地经营规模细碎化、分散化、有些土地被大量侵蚀或弃耕,这致使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益低,不利于调整农业结构,严重阻碍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步伐。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作为前提,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改变小农经济状态从而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土地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流转是破解当代农村"三农"问题的重要方法,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同时也不失为很有效率的农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同时,土地问题也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头等重要问题。家庭农场获得集中成片且期限稳定的土地是其发展的重要前提,分散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规模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不失为一种市场化的有效率的农地流转。如果农场主得到是集中连片且期限稳定的土地,那么,农场主会更倾向于做可持续性的投资,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然而,由于农地流转存在着时空分散性,流转期限的议定不是家庭农场主自身可以预见的,土地流转的效率势必受到流转期限的约束,故而,本研究在样本研究对象安徽省的调研数据的基础上,实证分析家庭农场的土地转入效率受流转期限约束的这一事实是否存在。流转期限对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不光影响土地地权的稳定性,也影响农场主对土地的持续性的投资,可以说,合理的流转期限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研究发现,家庭农场的土地转入效率确实受流转期限约束,且是负向影响,说明在农地由分散的小农户向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集中过程中,分散的小农户享有较多的主动权。再从微观的发生机理分析这一约束:其一,租金的机会成本作用。农户在做出流转期限长的土地流转的决策时,其出于自身的机会成本考虑,自然要使流转出的土地的租金尽量地高,然而,家庭农场主对于高价格租金的农地,为了规避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其往往选择降低接纳土地的转入数量,导致转入效率的低下;其二,流转期限越长,流转双方越倾向于签订正规化的书面合同。其中发生机理为:在农村的"半熟人"的社会圈层结构中,农户对书面化的契约的信任远比不上对熟人的信任,再加上,家庭农场一旦与农户签订长期的流转合同,其也存在较大的履约成本风险,故而必然导致转入转出双方流转效率的下降;其三,流转期限越是长,租金越倾向于年初支付给农户。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流转期限过长的农地,势必在支付方式上要寻求早日折现。进一步,从农场主的角度考虑,由于租金的提前支付,可能会面临资金短缺风险,故而农场主不可能转入太多的农地,所以其土地转入的效率就不高。总而言之,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涉及转入与转出双方,土地转入的效率受流转期限的约束是转入转出双方博弈互利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基于以上的结论,本文提出如下相关政策建议:1.建立有效的农地流转市场平台;2.提高非农就业收入与就业机会,同时还要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3.家庭农场的发展一定要坚持适度规模经营。